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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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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转让资产存疑河池化工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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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5月05日 10:09</D>
<Author>范彪</Author>
<Text>证券时报记者  范 彪
　　本报讯  由于从大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处获得的资产可能存在瑕疵，河池化工（000953）无奈惹上官司。
　　河池化工2009年5月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书。通知书告知，来宾中院已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河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
　　信达南宁办事处称，2005年10月25日，信达南宁办事处与中国银行河池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行河池分行将其对河化集团共计10笔债权及相应的担保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给信达南宁办事处。上述10笔债权均为河化集团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中行河池分行取得的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信达南宁办事处先后对河化集团进行了催收，但河化集团至今仍欠借款本金7400万元和相应利息未还。
　　信达南宁办事处还指出，河化集团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转让给其控股公司河池化工；而河池化工在明知该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过户，并已实际控制使用多年。
　　据此，信达南宁办事处请求法院判令：河化集团偿还本息合计1.04亿元；信达南宁办事处对河化集团用于本案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河池化工从河化集团受让的本案抵押物无效，河池化工在一个月内返还本案抵押物给河化集团；若不返还抵押物，河池化工在受让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河池化工却有自己的说法。河池化工称，公司在受让河化集团转让的资产时，未知该资产已进行抵押；公司未向河化集团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担保，河化集团将公司资产作抵押贷款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公司董事会已成立专案小组核查本案相关事情经过，在举证期内研究讨论应诉方案。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有不确定性。(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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