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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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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进一步迈出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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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3月23日 10:32</D>
<Author>王婷 </Author>
<Text>　□本报记者 王婷 
　　

　　3月中旬，国资委和财政部分别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54号令）。分析人士认为，两部规章无疑是对此前“3号令”的有力补充，对此前文件和法规中没有规范的地方做出了进一步规范，有利于促进国有产权交易进一步迈出模糊地带；但有市场人士认为，两规出台后，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仍具备提升的空间。

　　产权交易规章从有到全

　　可以说，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的过程。

　　在2003年颁布的国有产权交易3号令前，国有产权的交易一直处于较为无序的状态中。此后，国资委为3号令准备了8个配套性文件。时隔5年，《企业国资法》正式颁布，又从法律高度提出，“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对推动以后产权规章制定功不可没。

　　这次公布的操作规则，实际上早在去年10月，就已由京、津、沪、渝四家产权交易机构和国资委一起审议通过。

　　多年从事国有资产问题研究的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操作规则”是3号令的细化及具体实施性文件，重点对于产权交易的过程，进行更加明晰地界定，即提高了3号令的可操作性；同时又对3号令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产权交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提炼，进而形成政策。

　　54号令的酝酿实际上早在3年前。虽有3号令可循，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金融类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别规范一直空白；金融股权交易在产权市场起步也较晚。

　　直到去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才为54号令充分奠定了前提。分析人士指出，54号令出台一方面是与《企业国资委法》配套，另一方面也较为全面地规范了金融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

　　促产权交易迈出模糊地带

　　两部规章能够促使国有产权交易进一步迈出过去存在的一些模糊地带。

　　祝波善认为，操作规则将对产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有效地规避。例如，操作规则将公平、公开、公正作为其重要的原则：第12条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了约束，这是非常必要的；而第38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的规定则保证了产权交易的有序、有效进行，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第14条提到“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约定，则保证了产权交易的公正性，避免转让方可能会根据受让人的情况“临时性”、“选择性”设置交易的规则；最后第22、23、24条对“中止信息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更有利于保障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合法、合规处理。

　　就54号令，祝波善指出，文件既明确体现了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管理；同时也允许在满足特殊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是考虑到金融类企业的特殊情况设定的条款。此外，对于上市和非上市的金融产权也分别做了规定，这也是为了与上市企业的有关规则有效衔接。

　　此外，多年从事金融产权交易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业务总监王乃祥向《中国证券报》介绍，过去非上市的金融国资转让，有些是通过产权交易所与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完成；有些是私下转让，但这并不是指金融机构违规私下转让给某人，而是采取一种“相对公开”的方式，比如找拍卖公司或投标公司来进行转让。私下转让并不能充分发掘金融国有产权的价值，也不能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他还透露，未来对中央金融企业的产权转让，财政部可能会选择一些比较大的产权交易机构来操作，便于统一管理，而选择京、津、沪、渝四家的可能性最大。

　　国有产权交易规范前景

　　尽管两规出台具有很大进步意义，但是业内人士和专家仍认为，部分内容尚有提升空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教授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有几十个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资产在区域中配置时，虽然已能够在区域市场上交易，但由于资产市场尚不发达，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就比较难，一般只能以地域为边界。区域不同，交易所需要的内容就不同，如果是千篇一律的交易规则，恐怕就无法适应各地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部委出台的操作规则恐怕也只能在最基础和最原则的层面和流程上进行规定。规则出台以后，相信会在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上走上一致。

　　此外，操作规则提出国有产权交易要实行委托代理制交易，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各地代理机构良莠不齐，有些甚至与交易所有关联关系，为争夺业务，有可能进行恶意价格竞争；甚至帮助转让方逃避转让程序，设置指定交易内容等，出现大量的手拉手进场交易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曹和平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资产的指定交易也很难完全排除。资本品的特征就是一对一的交易，现在可以做到尽量压缩手拉手交易的过程，但却不能完全消除其中的信息不对称。假如本来有10个买主，但如果转让方设置条件，将买主的数量减少到3家，这仍然不违规。

　　曹和平还指出，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54号令的出台应该还未满足26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的预期。从交易机构的角度来看，实际上还是希望尽快出台一部产权交易法，从法的高度来规范交易。

　　以美国为例，关于资产交易共有三个法：资产法、交易法和诉讼法。如果只有国资法，没有交易法，可能会造成诉讼法制定的时间的滞后；如果只有交易法，而没有诉讼法，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就无法对问题追诉和矫正。

　　目前我国东南沿海五省三市的产权交易发展比较快，他们就在表示肯定的同时，希望制定一个法，同时还允许这些地方有创新的空间。在交易不发达的地区，行政部门和地方部门的交易干预多，这些地方就希望有个法来减少地方的干预。

　　因此，从国资委的角度来看，可能并不希望对目前快速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做过多的限制。一旦上升到法律高度，那么一些创新的东西就可能没有空间了，还不如目前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市场，允许未来有调整的余地。此外，产权交易法的出台，还需要解决目前产权交易所多龙治水的问题。多个部门如果利益指向不同，看法和态度不同，那么对产权交易的立法就很难达到统一。(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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