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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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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四地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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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3月18日 14:12</D>
<Author>汪时锋</Author>
<Text>国有产权交易试水“车同轨” 

　　汪时锋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建设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体系，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规则》是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四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并拟定的一项方案。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一方案的出台，也可看作是去年3月京、津、沪、渝四地产权交易机构达成“上海协议”后的成果之一。 明确交易机构的审核责任 

　　《规则》对国有产权交易在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签订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方面做了全局性的规范和细化。比起国资委和财政部2003年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则》更强调交易信息的公开和操作方式的明晰。 

　　例如，《规则》强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强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等，明确了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的审核责任。 

　　又如，《规则》要求“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质、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这一规定意在防止转让出现非市场性行为。 

　　在去年颁布的《国资法》的基础上，《规则》还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这强调了国资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 

　　四家联手打造规则 

　　统一的产权交易规则是资本市场运行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行政区划分割等原因，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各地不同的交易规则，这提高了产权跨区域交易的成本，同时滋生了不规范操作的空间。 

　　去年3月，京、津、沪、渝的4家官方产权交易机构在上海签署协议，约定建设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同时设立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磋商机制，对各自交易制度体系中的规则和流程的异同点，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磋商讨论。在此基础上，集成四大机构的优势，形成四方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 

　　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又组织四大机构召开了多次会议，并在去年10月重庆的沟通会上审议了《规则》及配套的9个操作细则、4项实施办法。后又经过专家评审会反复修改，形成了最终文件。 

　　实质性约束较少 

　　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看，《规则》只是规范了4家机构的基本交易规则，而对4家机构原有的更为合理、高效的规则有所保留。比如，《规则》尚未涵盖涉讼项目、知识产权项目，这使得4家机构能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合作与竞争。 

　　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规则》明确称，其适用对象是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而试点机构只有京、津、沪、渝四家。对于其他地区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规则的统一，该《规则》提供了一些参考。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黄少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务院国资委组织4家产权交易机构来实施《规则》，有较大的进步意义，不过目前也只是交易规则的相对统一而已。 

　　他进一步解释说，《规则》并没有触及在交易所的收费标准这一关键问题，对4家交易机构不能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同时也没有严格规避掉交易所同评估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 

　　“从现有的趋势看，包括这4家在内，全国主要的产权交易所都希望建立统一的规则和信息系统，所以《规则》对其他产权交易机构有借鉴意义，”黄少安说，“不过国务院国资委引导4家机构来制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本身还有一定的垄断含义。如果国家能直接统一、规范国内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则有助于推动国有产权在全国范围内交易。”(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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