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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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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资转让须“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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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3月18日 09:39</D>
<Author>胡红伟</Author>
<Text>主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财政部昨日下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财政部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两种“进场方式” 

　　按照《管理办法》，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进行，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之后按照拍卖等方式进行。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对价格形成做出要求。 

　　这两种转让方式可令金融企业在国有资产转让中保值和增值。此外，财政部还明确，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等条件，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资产。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此前已先后发布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有助于规避国有资产贬值风险 

　　北京产权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梁雨昨日表示，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工业和商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处置，这次则明确了金融类国有资产也要进场交易。 

　　他表示，北交所对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之前也有公开处置，监管部门也多次前来调研，当时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是“可进可不进”，现在则明确了进场的要求。 

　　此外，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将在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参与讨论该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昨日表示，在这部法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必须“进场交易”的，“场”所指的是一般公开的市场交易场所。两个文件在这一点是一致的。这将规避国有资产转让过程、尤其向外资转让过程汇总中贬值的风险。(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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