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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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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为“新三板”扩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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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6月19日 14:58</D>
<Author>丁鑫</Author>
<Text>　　近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在“新三板”的挂牌、定价、转让、发行或再融资，这是打通高科技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军“新三板”的法定通道。
　　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相比，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董登新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实际上是为“新三板”提供一个发行、转让与监管的运行规则。这将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在“新三板”的挂牌、定价、转让、发行或再融资，这是打通高科技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军“新三板”的法定通道，期待着“新三板”尽快推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广泛的融资平台。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将建立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积不足200人或在12个月内发行的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为企业小额快速融资建立绿色通道。
　　董登新指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审制度有两个重大突破：一是首次尝试储架发行，也称储架注册。简单地讲，因为公司对资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市场条件不利的影响，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披露。二是首次尝试注册制，免核准。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积极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本融资、股份转让等活动，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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