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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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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研究员撰文谈PE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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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6月12日 14:23</D>
<Author>李小兵</Author>
<Text>　　“光考虑收税了，忘了人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昨日，中国纳税筹划网总裁宋洪祥针对《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一文中（以下简称“文章”）的部分观点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宋洪祥表示，该文中有多处让合伙企业“被有限责任公司化”了。
　　该文署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文章分别讨论了：合伙企业是否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以及如何认识地方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问题。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明确了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而是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宋洪祥说。这一点，宋洪祥和魏志梅的观点一致。
　　但是，对于文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留存部分也要纳税”，宋洪祥提出了异议：“留存部分缴税，这样做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了。把合伙企业没分配的收益也事先缴税，无疑加大了合伙企业的风险。”宋洪祥指出，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无限的。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即便是有限合伙企业，也是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关键是，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合伙企业，就承担无限责任。在缴纳税负时，如果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了，那么，承担风险时，该按有限还是无限呢？宋洪祥称，“如果把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混淆了，那么我们现行的整套税法体系就改变了。”宋洪祥同时认为，合伙企业由于承担“无限责任”，“人家把家产都押上了，风险大，税负理应轻，不存在文章中所说的税负不公问题。”
　　而对于文章中说，“当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宋洪祥表示，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当然应该是“个人投资所得”，而“偶然所得”是指中奖、中彩等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是两个概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分配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还有，对于文章中“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宋洪祥表示，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简单看。他认为，对合伙制基金来说，关键要看它做什么，如果是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话，它获取的是分红，那么就不交营业税；如果是把钱借出去不参与股份，它按利息获取收益，这样的就要缴营业税。(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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