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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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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将全面推行挂牌上市双主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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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4月11日 11:12</D>
<Author>黄兆隆</Author>
<Text>　　主办券商负责尽职调查、挂牌推荐；副主办券商负责监督约束前者
　　证券时报　记者 黄兆隆
　　新三板推出在即，相关细则的制定也逐步明确。昨日，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新三板交易市场已确立实施代办市场模式，并将于6月1日起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行企业挂牌上市双主办制。
　　据透露，此举为未来扩大试点后推行做市商制度探索了实施路径。公司股票拟在代办系统采用做市方式交易的，必须由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同意为其做市。
　　旨在利益规避
　　近期，监管层密集进行调研座谈，从中透露出的信息显示，监管部门已明确新三板交易市场的搭建是架构场外市场的最好途径，具体制度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和完善之中。
　　双主办券商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据悉，该模式是以台湾模式为借鉴，通过双主办券商制有效实现利益规避，副主办券商应参与到项目的内核。
　　“地方政府是地方企业的大股东，券商则是决定企业挂牌的机构，地方政府会尽力推动券商推荐本地企业挂牌。在此背景下，由本地券商推荐本地企业挂牌引发了业界对利益规避制度的思考。”监管层人士在厦门会议上表示，“这也是我们引入了副主办券商制度的原因。”
　　在监管层人士看来，副主办券商的引入更利于行业间交流，提出对企业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双主办制对于券商业务的规范发展。
　　明确内核流程
　　副主办券商项目内核流程也进一步得到了规范。据悉，主办券商应于内核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副主办券商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内核会议送审稿，并告知内核会议召开日期。
　　“副主办券商可在其内核机构中指定一名人员作为代表，列席主办券商的内核会议。”中证协相关人士表示，“副主办券商应于不迟于内核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主办券商出具核查意见书。”
　　据介绍，核查意见书应说明副主办券商履行核查义务的基本情况、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与主办券商沟通结果，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是否涵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以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采用的尽职调查方法是否适当；尽职调查结论是否明确并具有合理性；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等。
　　副主办异地注册
　　在双主办券商制度下，主办券商与副主办券商的责任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副主办券商在以往仅被定位为特殊情形下的备用，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新制度下的职责是要对主办券商执业行为强化监督制衡。”宏源证券相关业务人士表示。
　　据悉，主办券商向中证协推荐公司挂牌备案，需同时提供由副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意见书，其中，主办券商承担全部推荐责任，副主办券商在核查范围内承担核查责任。
　　据介绍，副主办券商核查范围是指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报告和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内核送审稿进行核查。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层已经明确主办券商如推荐注册地所在省级区域内公司挂牌，应选择注册地在该区域外的券商担任副主办券商。
　　“上述措施使双主办券商制实至名归，为备案制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中证协相关人士表示。(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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