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T>
证监会正积极筹建全国性场外市场
</T>
<Source></Source>
<D>2012年04月06日 16:37</D>
<Author>马婧妤 </Author>
<Text>  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已列为今年重点工作；挂牌企业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挂牌企业可突破股东200人限制；市场扩容将分两步走，先园区后扩至全国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未来满足条件的挂牌公司或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

　　⊙记者 马婧妤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透露，场外市场建设是今年证监会的重点工作，我国场外市场建设将从市场需求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今年，监管部门将在总结中关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同时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起来，逐渐实现分层构建。
　　据介绍，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正在积极筹建，包括制度准备、技术准备、组织准备等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在稳步推进，其设立将经国务院批准，挂牌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将可突破股东200人的限制。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具体监管要求将在该办法中予以明确。
　　按照当前工作安排，全国性场外市场的扩容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园区企业；第二步是进一步扩大到全国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
将来在总体设计考虑下，可能会实现场外市场的分层次构建，但各地须在国务院38号文规定的框架内逐步规范发展。
　　前述负责人表示，场外市场挂牌企业不会受到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其挂牌将更为关注公司规范发展方面的消极条件，即“不能怎样”，而非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指标。企业的选择和培育由主办券商完成。
　　在转板机制的建立上，负责人表示，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上市，而所谓“上市条件”，既包括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等，还包括股权分布方面的要求，即要求股份达到一定的分散程度。
　　“如果能够满足上市要求的条件，我认为这个通道应该是打开的，挂牌公司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但如果挂牌公司满足其他条件，但在场外市场未达到股权分散度的要求，那么仍需走IPO程序。”负责人说，监管部门还将从监管协调的角度出发，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建立各层次市场间更为顺畅的联系。
　　针对场外市场建设将对场内市场形成冲击这一观点，该负责人表示，场外市场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其与场内市场具有不同的运行特点和定位，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场外市场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持续扩容的发行市场，其扩容效应很低；二是场外市场活跃度远不可与场内市场相提并论；三是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因此市场各方不用担心建设场外市场会对场内市场带来冲击。
　　市场人士认为，在现有资本市场框架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私募方式引入直接融资又因缺乏相应的市场平台，在转让和价格发现方面效率很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建立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直接金融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来源:上海证券报) 

   
</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