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T>
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管理规则发布
</T>
<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12月09日 13:39</D>
<Author>周宇</Author>
<Text>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只能私募，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证券时报　记者 周宇
　　为规范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进行了规范。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
　　在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方面，《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通知》还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将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证券时报）</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