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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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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明晰使旅游资源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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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10月28日 14: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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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十七届六中全会关注现代文化产业振兴。根据长期业态创新研究和调研实践，笔者认为，这将引起中国旅游产业根本性的变革，有利于明晰产权，加强行业激励制度设计，加快国有旅行社企业的效率改革，激活民营旅游企业的创造性，更加完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旅游业的有效市场化，推动旅游产业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旅游企业创新难、融资难、规模小、效率低的结构性难题。
　　笔者认为，旅游产业改革的重心并非管理体制改革，而是产权改革。这次会议严格界别了文化产业供给(市场属性)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益属性)，将文化产业改革和公共服务改革明确区别开来，公益性事业、公共产品的供给被严格限定在文化产业之外，这明确了包括风景名胜区的供给是私人生产，明确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见会议公报)，有助于明晰产权，即把私有使用权、收入的私享权、自由转让权落实到个人，由此，旅游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旅游产业才能实现有效供给。
　　风景名胜区股份制改革始自上世纪90年代，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上市公司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却不拥有景区财产权。由此，张家界、黄山、峨眉山等陆续上市。但是，我们对风景名胜景区的属性定义模糊，没能清晰地区分文化旅游和公共服务。不以保护为第一目的，稀缺性不强和省级及其以下景区企业可以实施整体出让或转让，国有资本或参股但不控股。今后，景区开发和保护的模糊界限将变得清晰，两者将不再冲突。2006年～2009年，上市公司“黄山旅游”向黄山管委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年均递增8.3%，大大超过其同期净利润增长率(3.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旅游市场较为混乱，大量优质资源被闲置，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遗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非遗利用也大多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如《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非遗项目不符“新颖性”，难获专利保护，非遗资源遭到广泛哄抢。笔者认为，非遗的产权应是传承人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自由作出选择的权利。谁传承谁拥有，而非谁保护谁拥有。文化产业对非遗产权的立法修订，将有力推动旅游产品升级。(中国青年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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