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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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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产权市场还需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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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12月13日 14: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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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统一产权市场的努力就没停止过，但主观努力受到客观条块分割和产权市场多样性等掣肘，效率和作用也受到制约。

　　统一产权市场，可以更好地规范交易行为，扩大交易规模，提高市场功能和效率。可是在实践中，市场统一的程度和范围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因此，产权市场的统一必须与相关因素、条件相适应。

　一、对统一产权市场的探索从未停止

　　(一)从上到下的探索

　　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就是大统一的市场规划：一是不分级别、地域、行业和隶属关系或出资人，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进场交易；二是超越了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规定，全国选择确定的64家产权交易机构主要分布于省、区和直辖市，旨在建立以省、区和直辖市为主体的产权市场。《国有资产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同样要求不分级别、地域、行业和隶属关系或出资人，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进场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说明对产权市场统一的内容更加具体，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上述产权交易的重要法规，都反映了统一产权市场的意志。

　　(二)从下到上的探索

　　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对统一产权市场作了积极探索。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在本辖区整合、统一了产权市场；二是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统一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京、津、沪三地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规则；三是少数省份按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等模式，整合、统一本省产权市场；四是建立了多家区域性产权市场，如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等，促进了省、区和市之间产权交易的合作与交流。经过7年努力，上述第一、二方面实现了统一；第三方面有个别省份、个别方面实现了统一；第四方面基本谈不上统一，只是方便合作与交流。

　　二、条块分割之下凸显市场割据特征

　　(一)块的分割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市场体系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中央、省市区、设区市、自治州和县市四级管理；中央和省市区两级均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大部分设区市、自治州单设机构，县市级一般不单设。产权交易机构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适应，大部设区市、自治州设有产权交易机构。直辖市由于辖区范围小而不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直辖市整合、统一产权市场相对顺利。而省、市、自治区辖区范围总体较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比较健全，自成体系，因此跨省份的产权市场目前还难以整合形成。

　　(二)条的分割

　　不同类别的产权经营、流动等所依据的法规不同，监管机构也不同，形成条条管理。土地使用权、企业国有产权、矿产权、林权、房产交易、车辆交易、船舶交易等，分别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有的已形成单独的交易市场，限制了产权市场统一范围。特别是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股权交易市场。在产权交易的许多品种中，股权的流动性、标准性、统一性都比较高，业内强调统一产权市场主要是基于对股权交易特点的研究，把股权交易从产权市场分离出来后，产权市场的统一性将进一步降低，而凸显市场割据特征。

　　(三)法律规范

　　3号令属国务院部门规章，法规效力与省、区、市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相当。地方政府规章依据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产权交易地方性规章可能与3号令有不一致的地方。不同省、区、市制定的产权交易法规也有不同，因此影响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的整合与形成。由于《招投标法》、《拍卖法》、《土地法》、《证券法》等许多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3号令，相应的产权交易方式、操作规则、程序便难以完全根据3号令统一它们。在市场细化过程中有的依据《土地法》、《证券法》等法规，把土地使用权交易、股权交易从产权市场中分离出来。

　　三、产权市场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相对立

　　产权市场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萌芽、发展，初期统一性较差。自2004年2月“3号令”实施，产权市场开始整合，统一性增强。科技进步对产权市场统一产生积极的作用。交通发达、信息交流便捷、各类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异地联系和经营管理费用成本降低，有利于产权市场统一半径扩大。特别是近年来推广应用电子(网络)竞价交易，方便了异地交易，方便了产权机构之间的合作，对产权市场的整合和统一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近两年，产权市场细分趋势显现，又限制了市场统一范围。而产权市场本身具有的多样性更使统一的难度加大。

　　(一)产权交易机构多样

　　与产权机构性质相关，对产权市场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产权市场是资本市场，相应的产权机构属企业单位；第二种认为产权交易主要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止交易中腐败现象，是政府职能的延伸，相应的产权机构属事业单位；第三种认为产权交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本市场，如股权交易，另一部分不是资本市场，如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与第三种观点相适应，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把股权交易分离出来，建立了股权交易市场。

　　产权机构性质不统一，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同一市场由不同性质的机构组成，监管层是地方国资委，属行政机构，运营层是产权交易机构，属事业单位(少部分为企业)，经营层经纪机构，属企业单位。二是不同市场的机构性质不同，如广州市产权交易所为企业单位，交易品种绝大部分为非国有产权，业务以投行为主，从企业重组策划开始到交易交割为止，项目周期较长，一般半年到2年，收费由双方商定，并且根据项目交易的难易程度、效益多少、周期长短不同，收费差别较大；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不收费，交易品种绝大部分为国有或公有产权，只做交易环节，从产权交易公告开始到交割为止，项目周期较短，一般1到2个月。三是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隶属不同，大多隶属国资委，也有的隶属财政部门，个别的还隶属发改委。

　　(二)运作模式及交易方式多样

　　一是运作模式多样，主要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会员制主要分为封闭型会员制，如天津、上海，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购买席位成为会员，非会员通过会员才能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开放型会员制，如四川，除会员外，非会员也可以从事产权交易活动；会员制公司制，如北京，由几个出资者共同出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会员席位。非会员制主要分为公司制，如深圳、武汉，由几个出资者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公司，不设会员席位，由下属中介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总分式，如江西，中心所加分支机构，或总公司加分公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如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由政府部门规定其职能，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项目合作制，与合作方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根据各方与项目的联系情况，分工负责，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二是交易方式多样，主要有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电子(网络)竞价和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还把上述交易方式组合应用，创新成组合式的交易方式，如招标加电子(网络)竞价方式，评审加价方式、多轮竞价方式等。由于交易方式或运作模式不同，具体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也不同。

　　(三)交易客体(标的)多样

　　交易标的多样性是产权市场多样性的根本原因。产权类别很多，划分的标准、方法也有多种，主要有：按产权定义分为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按参与生产经营情况分为经营性产权、非经营性产权和资源类产权；按共有情况分为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国有产权等。各类产权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如债权可分为企业发行形成的企业债权、企业经营过程形成的不良资产债权等等，它们的标准性、流动性差别就非常大。每一产权按权项又可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并且可以分离交易。不同类别的产权经营、流动等所依据的法规不同，不同特性的产权适用的交易方式、程序也不同。由于交易标的品种繁多，特性各异，因此产权市场统一的难度大，统一的深度和广度受限制。

　　四、产权市场统一要适度

　　要使市场高度统一，必须运用更多的行政手段，势必影响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激发统一与被统一的矛盾。当条件具备时，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产权市场统一，以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效率；如果条件不具备，过度统一将降低市场效率，或者统一进程难以进行，甚至对市场建设起到破坏作用。因此，要探索、研究产权市场统一的临界点。

　　产权市场统一有多个方面，如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等等。它们统一的条件、难度等差别较大，如全国统一信息发布容易做到，只要建设一个全国统一信息发布的平台，规定全国各产权交易机构都必须在同一平台发布信息。但全国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等目前就做不到。以统一收费标准为例，有的产权机构是事业单位，不收费；在企业机构中，会员制与非会员制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同一市场不同类型的项目收费标准也不同。

　　从交易品种分析，股权与知识产权、实物产权等比较，标准性、流动性、统一性都比较强，但是否建立全国统一的股权市场呢？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可是2009年国务院又分别批准重庆、成都、上海等地成立股权交易市场。由此可见，股权交易市场应该是区域性的资本市场。股权市场与证券市场相比，挂牌企业的知名度、规模、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信息透明度等一般都不如上市公司，难以形成公允价值，投资者必须到实地考察，取得完整、准确的信息比较困难且成本较高。因此，股权市场定位为区域性资本市场比较适合，既方便投资者，又有利于发挥地方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的积极性。

　　市场扩张和统一必须考虑管理、技术、费用和成本等问题。以总部加分支机构模式为例，产权交易本来就是微利行业，分支机构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又比总部低，在利益分配上分支机构处于弱势，有的得不到应有的财力支持，没有积极性，存在统一与被统一的矛盾。有的地方交易量小，分支机构徒有虚名，市场统一无从谈起；而交易量大的地方则可能独立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脱离原来的市场体系，形成新的竞争格局。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因此产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谋划。

　　(作者单位：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来源:产权导刊</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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