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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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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司法拍卖补充规定扫除关联交易最后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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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11月01日 14:07</D>
<Author>李学亮</Author>
<Text>新浪产权 重庆报道

　　当成都、河南、武汉、合肥等地司法拍卖改革开始取得突破进展，渐次推出本地区涉讼资产进场拍卖规定的时候，在打响涉讼资产进场拍卖“第一枪”的重庆再次传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于今天(11月1日)正式实施。“总结过往实践经验，向纵深方向推进司法拍卖改革，从机制设计方面查漏补缺，更好的保护债  

权和债务人的利益是这一补充出台的背景和基本考虑”，重庆联交所相关负责人这样对新浪产权指出。

　　涉讼资产进场前后价差达40%以上

　　2005年，重庆市高院开始将国有涉讼资产放在重庆联交所拍卖，到2009年4月，重庆市高院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将重庆市所有涉讼的司法拍卖资产全部纳入联交所，重庆司法拍卖改革也成为全国该领域的突破口，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详情可参见新浪产权2009年4月专题《重庆司法拍卖资产全部进场》)。

　　“重庆司法拍卖改革在全国首开先河，既没有经验可循，同时也切断了早已形成的利益链条，触动了这个链条很多人的利益，因此从重庆高院到我们执行层之一的交易所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也遇到很大的阻力，所以高院很巧妙地采取了两步走的战略，先把国有涉讼资产纳入进来作为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终于2009年4月全面铺开”，上述重庆联交所负责人介绍说。

　　新浪产权了解到，截止目前，重庆联交所共处理各类涉讼资产项目670宗，成交金额22.4亿元，成交率达到80.72%，平均增值率达到14%，但就今年来说平均增值率更是达到16%。

　　“要知道涉讼资产没有进场之前的成交率不到20%，平均成交价格在评估价的70%以下，但就成交价格来说一上一下就差到40%以上，司法拍卖的宗旨就在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可想而知进场前后的巨大价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意味着什么”。

　　补充规定有望堵住最后的死角 变卖资产也有增值可能

　　2009年4月，重庆市高院出台的《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其中很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司法拍卖整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重庆市高院和联交所等执行层似乎并不满足，在一年半的实践中，他们又总结出多个可以完善和提升的地方，这也直接促成了本次补充规定的出台。

　　重庆联交所这位负责人对新浪产权指出，重庆在这一方面的规定的确特别细致，司法拍卖环节众多，牵涉到的人员众多，如果各个环节卡不死、管不严，那就很容易被“钻空子”。

　　“在某种程度上，这个补充规定中的内容一方面是我们在实际操作和不断研讨中发现的可以更好的提高成交率和成交价格的成果，也是重庆高院以及我们这些执行层和试图钻空子的市场参与者多次博弈和斗智斗勇之后的成果”。

　　比如原规定在拍卖方式选择方面规定“拍卖以电子竞价为主”，补充规定中提出，司法拍卖试行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竞价的方式。

　　重庆联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的电子竞价仍然局限于局域网上的电子竞价，虽然竞拍人来到交易所之后会有不同的小房间进行竞价，但是一方面竞买人必须要到交易所来，这增加了竞拍人的时间和出差成本，同时也让竞买人有了见面沟通的机会，无法从根本上阻断围标串标。

　　“有一些试图围标串标的竞买人在拍卖当日会早早来到交易所，只要有人到交易所参与竞拍，他们就会尾随并相互打听，如果还是用局域网并且到交易所来做电子竞价，这种现象就难以消除”。

　　同时，在过往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竞买人交纳了竞买保证金，签订了竞买协议，但到了拍卖会现场，却发现只有一家参与竞买，便有意放弃导致拍卖流标，而按照重庆市司法拍卖的规定，涉讼资产有三次拍卖机会，如果遭遇流标，将以不低于前一次保留价格80%的价格再次挂牌，如果连续三次流标，那么将进入变卖程序，这就给了只有一个竞买意向人以故意放弃的机会，而把资产变现风险和压力转嫁到债权人身上。

　　因此在这次的补充规定中添加了“竞买承诺”的规定，即“竞买人交纳了竞买保证金，签订了竞买协议，应当承诺以不低于起拍价(拍卖保留价)应价，否则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违约金”，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提高了拍卖成交率。

　　同样是在竞买环节，有些竞拍人竞拍成功后认为自身竞买价过高而后悔，违约逾期不交纳价款，试图通过重新竞买以低价买受，这种情况按照以往的规定仅是没收保证金，但在补充规定中进一步明确，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而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以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责令补交，拒不补交则强制执行。

　　“竞买承托可以说是在竞买前防止了竞买人的故意流标以低价买入的考虑，差价补偿则是针对竞买后出现违约问题的一种补救和防范，将有效地促成成交，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按照重庆市司法拍卖的规定，司法拍卖三次流标将进入变卖程序，之前由于变卖的透明度远不如拍卖环节，交易价格也没有限制，这也就成为试图“钻空子”的市场参与者千方百计阻碍成交，最终在变卖环节以超低价购得的原因。

　　为改变变卖环节的这一漏洞，重庆市高院委托重交所创造新的运用了“电子竞价和先到者得相结合”的实施办法。

　　重交所负责人对新浪产权解释说，资产变卖有60天的期限，我们把60天分为两段，前20天为电子竞价环节，在对项目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之后，20天内征得的竞买人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竞买，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变卖资产也有了增值的可能性。

　　“即便是20天以后仍无人竞买，所谓的先到先得也是以变卖保证金达到指定账户的先后为准，这就阻断了买受人和法官之间的一些联系，应当说高院作出这个决定是把留在法院系统内的最后一个可能出现的环节漏洞给堵住了，是非常不容易的，重庆高院的这种彻底的做法也给了我们执行层面很大的震撼和鼓励”。

　　竭尽全力提高成交率 降低被执行人资产风险

　　在司法拍卖领域，一次成交率是个重要的指标，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标不仅意味着再次挂牌要降低价格，也有可能会意向竞买人对标的产生更多质疑，再次流标的可能性也很大，加上等待的时间成本，这都会损害到被执行人的利益。

　　为提高成交率，重庆市高院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进行了大胆改革，补充规定明确“拍卖流拍财产再次进行拍卖，将另行选择确定拍卖机构”。

　　“这就会促使拍卖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尽最大努力保证一次成交，这一规定无疑给了拍卖机构更大的压力，对提高拍卖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很有好处，同时，也避免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有一些场外的联系”。

　　本次补充规定另一个亮点是引入了金融机构按揭等融资服务。新浪产权了解到，司法拍卖资产中不动产占有很大比例，而在实施过程中，基本上要求竞买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支付成交价款全款，这就对竞买人的要求比较高，而把一些短期没有足够资金但是有足够偿贷能力的竞买人挡在了门外，减少了竞买人数量，不利于产权市场“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功能的发挥。

　　重交所负责人告诉新浪产权，这一制度的引入可以很好的解决部分拍卖标的物中部分竞买人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这一制度已经引起了拍卖机构、银行、担保公司的浓厚兴趣，“已经有十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参与进来，按揭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内控体系更为严格 本次补充规定并非终点

　　新浪产权了解到，2009年4月重庆市高院出台的《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正式实施之后，重交所对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交易所自身的环节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详情可参见新浪产权2009年4月14日报道《重庆台司法拍卖全进场 重拳遏制关联交易》)。

　　重交所负责人对新浪产权说，到目前为止，这套内控体系实行非常好，交易所内部没有出现一例违规操作的事件，特别是在竞买人信息保密这个最容易出现问题，且出现问题就是大问题的环节，重交所一直高度重视，严防死守。

　　“重庆首开司法拍卖改革先河，已经成为全国司法界关注的焦点，并且重庆市政府、市高院给了重交所最大的信任，那么作为我们内部来说绝不能出现问题”。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在执行层面，重交所对参与司法拍卖工作的职员要求非常严格，“我们对工作人员有十个指标，比如成交率、增值率、流拍率等等，每个指标有不同的权重比例，根据每个人经手的项目的成交情况每个月打分，一个月内倒数第一提出警告，连续两个月倒数第一就要说明情况，交易所也会对其进行重点关注”。

　　“另外，我们还开发了一套操作系统，将司法拍卖的每个环节分解，只有完成一步才能进行下一步，如果其中有一步违规操作或者不符合要求，那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新浪产权了解到，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曾对重庆的司法拍卖做过一句重要的评价，指出“重庆司法拍卖改革和涉讼资产进场拍卖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重交所上述负责人指出，要完成好周永康书记的这一“社会管理创新”，就要从体制创新、机制设计和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管理入手，重庆高院和重交所等执行层的这些努力都将围绕着这些关键点，抓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这个司法拍卖的诉求和宗旨不放松，继续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

　　而据新浪产权了解，此次重庆市高院出台的《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并不是机制设计的终点，之所以该规定命名为《补充规定(一)》，也就意味着未来会根据实际操作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新浪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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