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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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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政策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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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10月27日 13:40</D>
<Author>朱宝琛</Author>
<Text>国有创投参股公司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备受期待的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政策正式出台。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据介绍，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通知同时明确，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同时，通知也就“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明确：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据介绍，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据了解，今年6月19日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该办法一定程度上充实了社保基金，但同时也造成部分国有创投机构纷纷退出拟上市企业，对国有创投机构影响很大。以2010年3月为节点，节点之前的5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有创投投资16笔，节点之后到2010年8月8日的42家上市公司国有创投投资仅2笔。(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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