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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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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险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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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9月06日 14:10</D>
<Author>包兴安</Author>
<Text>　　明确保险资金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保监会9月5日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办法中最大的投资亮点是保险资金可以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投资房产企业。但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完善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办法指出，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
　　两个办法遵循审慎稳妥、强化约束等原则，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投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界定投资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三是规定投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是健全风控机制。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特点及风险特征，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风控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后续管理，持续监控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办法明确了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两个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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