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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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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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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7月26日 09:51</D>
<Author>袁静</Author>
<Text>　　在建城市轨道交通或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记者 袁静 
　　记者近日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拟联合发文，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目前，相应的文件已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据这份征求意见稿，纳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上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2010年7月1日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国务院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据了解，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允许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征求意见稿重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诺偿债等。(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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