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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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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产权交易履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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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6月22日 09:57</D>
<Author>沈立群</Author>
<Text>　　沈立群
　　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履约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工作全过程覆盖的能力
　　近几年来，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日趋完善，规则体系不断健全，市场运行也驶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场内达成交易后的履约监管工作还亟待加强。事实上，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和履约完成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阶段，因此，加强产权交易履约的监管工作，不仅是落实产权转让监管工作全过程覆盖的内在要求，也是巩固进场交易制度已有成效的后续保证。
　　履约中的问题
　　产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其是否按照合规合法的约定得以履行，必须予以充分关注。经调查了解，在产权交易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需要引起关注：一是交易双方在场内达成交易的转让合同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擅自采用打折优惠、协商减免等做法，改变交易条件，降低转让价款，造成违背原转让合同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二是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转让价款支付期限、提供合法担保和支付延期利息的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合同履行时随意拖延付款期限及利息；三是受让方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中混淆交易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概念，有的甚至委托审计机构做亏标的企业，单方面要求出让方补偿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之间的经营性亏损，以达到变相调整交易价格、实际减少支付转让价款的目的。
　　上述3种情形均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履约监管工作不到位，部分不正当的受让方蓄意(也不排除部分不负责任的出让方放纵)完成场内转让程序之后，在交易履约过程中降低相应的合同付款义务的手法，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显而易见。如不对这些违规问题及时予以规制，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达成交易的合同可能变成缺乏约束力的“废纸”，进场交易也将沦为“走过场”的形式。
　　加强监管的方法
　　要防止产权交易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必须建立与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相衔接的交易履约监管制度，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覆盖。
　　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履约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工作全过程覆盖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履约、产权变更、价款回收的定期检查工作，着眼长效监管，探索形成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集团、产权交易平台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
　　关键环节是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集团应当职责到位，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制，有效实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履约的监管工作。要发挥企业监事会和内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尤其是约定分期付款项目的合同履行、价款实际支付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于约定需要进行后期审计的项目，探索建立双方委托的审计制度，避免受让方单方面借助审计进而向出让方索取所谓“补偿”的不规范行为。
　　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提供跟进性服务，加强价款结算制度的实施，督促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与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集团建立产权交易履约情况的定期通报机制。产权交易机构还必须向履约违规的交易主体“亮红灯”，真正当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动的卫士。
　　产权交易的履约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最后的重要关口，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场交易和诚信履约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注重程序规范，更要确保实体合规，两者决不能偏废！ (上海国资)</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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