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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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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实施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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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10年03月03日 10:37</D>
<Author>吴婷</Author>
<Text>有望为新三板、创业板提供更多优质挂牌、上市资源


　　⊙记者 吴婷  ○编辑 梁伟  
　　
　　就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３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３０％以上，调整为２０％以上。”《实施办法》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的要求，增加分红激励的规定。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4种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
　　有业内专家认为，如果中关村示范区的政策可以扩展至其他高科技园区，则有助于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新三板、创业板提供更多优质挂牌、上市资源。
　　此外，办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明确激励方案的拟订、审批和后续管理的规定，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企业可以新企业的股权为标的激励有关人员，但应规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以关联交易等手段互相转移利益等问题。
　　办法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从企业和院校两方面为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接口，以便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产学研结合。
　　据了解，相关文件的下发，对于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激励分配机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北京市科委牵头的13个部门，已据此在中关村展开“先行先试”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属单位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方案已经获批。同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的辐射带动效果也已经显现，武汉东湖、陕西杨凌等园区以及中组部人才基地纷纷要求比照执行。
　　事实上，两部委负责人称，现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偏高，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近３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条件。另外，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尽管现有政策对激励形式、资金来源、实施条件等有所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尤其是在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工作。与此同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政策较难落实。（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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