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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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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修订投资者仅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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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6月15日 09:20</D>
<Author>任亮</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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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亮
　　
　　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下称“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于7月6日起正式实施。
　　试点投资者仅限机构
　　根据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参与试点的投资者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制企业等。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办法对挂牌公司的盈利和资产规模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低于上市公司。因此，与上市公司相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风险较高。
　　因而，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从稳妥起步、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试点。今后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也会逐步调整完善。
　　不过，这一制度并没有将7月6日之前参与的自然人投资者限制在外。如新修订的试点办法颁布前，通过报价系统参与挂牌公司股份买卖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通过报价系统已经卖出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仍可以买入该公司股份；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也可以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但不能参与其他公司股份的买卖。
　　据中证协相关负责人透露，主办券商及深交所等均已完成了相关技术改造，6月份将于两个周末进行全网测试，如果没有问题，7月6日可正式上线。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在7月6日前制定并公布电子化报盘的相关指南。
　　今后，投资者可通过现有深圳A股股票账户参与报价转让，而中证登负责资金结算，投资者可使用A股资金结算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调整挂牌条件及限售安排
　　对于公司挂牌条件，此次修订将其由具有三年连续经营的记录调整为公司存续期满两年。
　　同时，此次修订还建立了股东分类限售的制度：一是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适用分三批解除限售的规定；二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股份的限售，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三是对挂牌前一年通过增资进入公司的新股东所持股份，须在持股满一年后方可转让；四是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持有股份不再做限制。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目前已挂牌公司的股东限售条件，也将在7月6日后按照新规定进行处理。(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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