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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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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央企无偿划拨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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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2月25日 07:35</D>
<Author>刘丽靓</Author>
<Text>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国资委日前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以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交易。业内人士认为，《指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推动中央企业调整重组。
　　《指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根据《指引》，国资委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二是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四是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据了解，按照国资委200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证券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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