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今日要闻</title>
<T>
深交所周五“问策” 创业板法规或有三突破 
</T>
<Source></Source>
<D>2008年03月20日 15:01</D>
<Author>陆媛</Author>
<Text>　体现在盈利标准、发审体制和咨询委员会等方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将于周五召开座谈会，就创业板相关管理办法向券商、基金和创投等业内人士征求意见。创业板法规意见稿可能在盈利标准、发审体制和咨询委员会三个方面有重要调整。
　　这是一位已获邀参加上述会议的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的信息。
　　市场传闻昨日晚间会公布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截至发稿，证监会网站未挂出有关文件。
　　消息人士表示，创业板法规意见稿的第一处重要调整，是上市条件的第二套标准中可能提高盈利门槛。
　　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两会”期间接受本报专访时确认了创业板存在两套上市条件的标准。
　　根据记者看到的一份正在讨论制订中的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草案，上市条件的第二套标准较为宽松，主要包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无形资产比例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50%等条件；而第一套上市条件标准较为严格，主要包括必须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等。
　　一位资深创投人士表示，关于“净利润为正”这个条件，很容易用财务手段“制造”出来，不利于筛选优秀的企业上创业板。
　　据消息人士透露，上述第二套上市条件的盈利标准很可能提高为500万元。“我赞成提高到500万元的门槛，因为还是希望到创业板来的企业能够体现一定的盈利能力。我希望创业板能够顺利推出并大获成功，首要条件是上市公司要让投资者看到一定的盈利性。”
　　关于创业板发审权放在证监会还是深交所的问题，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对本报表示尚未决定，陈东征亦然。
　　消息人士表示，创业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可能为证监会允许深交所和证监会发行二部共同对创业板发审委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消息人士认为，如果这项调整实施，则意味着发审体制的重大突破，发审权向交易所分权代表着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的第一步转变。
　　陈东征此前向本报确认创业板将创新性地开设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将普遍吸收了解“三高五新”模式的专家委员，为发审委提供咨询意见。“虽然咨询委没有决策权，但咨询委从无到有已经意味着我们关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独特商业模式，尽可能使咨询委发挥作用，使发审委多吸收借鉴咨询委的行业专家意见。”
　　消息人士表示，咨询委很可能升格为专家委员会。
　　一家直投试点券商的投行部负责人对本报表示：“我们已经为创业板配备了专门的人力，但我们不是特别在乎承销收入，主要是为直投公司发掘优秀的股权投资项目。”(第一财经日报)

</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