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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商行发混合资本债券

北京商报 张培娟 2006年09月07日 10:26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对于目前商业银行热衷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现状,央行昨日发布公告进行了规范。
  公告明确,期限在15年以上的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据了解,中国银监会2005年底下发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作为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已有多家银行已发行或拟发行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工具是比普通股票、债券更复杂的金融工具,银监会选择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中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中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央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对混合资本债券的特点进行了明确说明。
  央行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央行同时提示了投资混合资本债券所带来的风险,投资人应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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