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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已满3年有效期 银监会拟调整监管收费方案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27日 08:47 作者
 
  随着2004年以来的金融机构监管收费标准已满3年有效期,银监会近期可能将对收费方案作出调整。《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财政部综合司和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于本月22日联合召开“银行业监管收费座谈会”,说明和解释其制订的新收费方案,并听取机构意见和建议。有参会人士透露,收费新方案的一个原则是想办法降低企业费用负担。
  2004年9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行(行情论坛)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时就实施监管收费答记者问时指出,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比例会逐步下调。
  一位参加上述座谈会的人士说,银监会在座谈会上提出一个新方案,即对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等级收费,风险高就收费高,每一个等级收费都不同。另一位参会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新的监管费收费方案可能会区分商业银行类、政策性银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农信社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信社、资产管理公司规模都比较小,可能会区别对待。
  对于信托公司目前的收费标准,信托业协会认为,有些种类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报酬费率极低,总体而言收入不高。如果按资产规模收费,应当将信托财产剔除在计提资产之外。银监会认为,鉴于信托公司的主要获得佣金收入,按资产总额一定比例收取业务监管费确有不尽合理之处。银监会提出对信托公司按业务收入收费。上述参会人士透露,银监会提出按1%收费,有信托公司测算后认为按1%收费将增加企业负担。信托业协会认为,应考虑信托公司处于发展起步期、业务转型过渡期等因素,从低考虑收费标准。
  针对财务公司的业务特点,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秘书长罗新泉在会上说,希望在制订新方案时体现出三个差别:一是企业属性,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和成员单位出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集团内部机构,风险由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承担;二是考虑金融机构资产数量的多少和资产质量的情况;三是考虑占用监管资源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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