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13日 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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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行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 主审法官认为,按照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被告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辛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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