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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指引 小企业贷款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
来源 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11日 13:34 作者 梁桦
  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详解———  

     本报讯 记者梁桦报道: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该负责人表示,2005年,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介绍,制订《指引》的主要目的,一是持续落实《指导意见》和“六项机制”。二是构建独特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三是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指引》基本覆盖了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四个方面的尽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百条风险提示内容。  

    该负责人介绍,《指引》借鉴了银监会2004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框架结构和部分条款内容,但力争适应小企业的授信特点,突出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差异性、特殊性,探索有别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管理模式。

    《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简化微小企业授信环节。二是建立灵活的授信机制。如要求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三是强调专业化经营。四是鼓励授信人员贴近客户。五是注重非财务信息。如要求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六是不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如要求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七是调查环节突出适用性。八是突出简化流程。如规定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九是强调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如规定对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授信激励政策,可逐步提高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优惠条件。

    十是不实行“零风险”考核。如要求商业银行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十一是探索更为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十二是不搞终身追究制。如规定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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