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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有新规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7日 09:52 作者 何雨欣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出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做出规定。

  公告称,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发行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按有关规定披露其经营情况以及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此外,发行人还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时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

  公告还称,混合资本债券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公告指出,发行人按规定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披露,同时,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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