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SRC-1811 |
发布时间: |
2005年12月28日 09:45 |
作者: |
周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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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不足,长期以来是限制商业银行发展的“瓶颈”。日前,银监会的一纸新规使这一境况得到改善。按照近日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据了解,兴业银行40亿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发行计划已通过银监会批准。 新规甫一出台,即得到市场正面回应。业内专家认为,允许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是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有益探索。当前,资本充足监管对商业银行提出严格要求,加之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商业银行募集资本比较困难,而且程序复杂,而次级债发行也已经达到限额,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扩张和发展受到极大约束,银监会选择这一时机推出混合资本债券,对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不啻于一场“及时雨”。 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金融工具,混合资本债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业内人士更为关心这一金融工具如何定义、如何运作等在实际操作环节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 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其仅仅设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我国银监会借鉴其他国家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规定,设计了符合我国情况的混合资本工具认定标准。考虑到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银监会选择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推出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这种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业内专家进一步剖析,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清偿先于银行股权资本,但晚于次级债。此外,对混合资本债券的限制也相当严格。其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当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事实上,混合资本债券的推出酝酿已久。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就曾指出,次级债券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因此他就此建议研究所谓“高等级次级债”。国泰君安分析师伍永刚表示,唐双宁提出的高等级次级债和此次推出的混合资本债券性质相似,都属于比次级债更接近于资本性质的债券,具有更强的补充资本充足率的作用。这些产品在国际上广为商业银行采用,是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渠道。从理论上讲,这类债券可能突破核心资本金50%的限制。 混合资本债券的推出,对银监会的资本监管亦提出新要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新机制。2003年11月,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对附属资本中“长期次级定期债务”的规定,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推动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补充附属资本。2004年6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融资渠道。近日,银监会又选择了“混合资本工具”,开始了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新探索。银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其他资本补充方式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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