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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外资银行税收优惠不受影响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9日 09:31 作者 黄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而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

    目前外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率要低于15%,内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相差较大。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按原税法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外资银行,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在这份《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还提到,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根据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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