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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转制获税收“礼包”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9日 08:07 作者 周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将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契税免征,以及所得税优惠、亏损弥补延续等系列税收优惠。
  两部门通知提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
  通知指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通知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中的企业所得税作出了四项安排,即,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年限,自原外国银行分行亏损发生的年度延续计算。 
  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
  另外,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通知还指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如其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截至3月20日,已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分析人士认为,外资银行改制将有助于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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