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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后税收优惠不改变 外资银行吃下"定心丸"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9日 07:51 作者 张喆
    外资银行在华享受的税收优惠不会因为转制而改变,上周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给出了明确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上周五共同发布的《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
  通知还规定,根据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这是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发布后,有关部门首次对外资银行转制涉及到的税收优惠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家日资银行北京分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不少外资银行来华经营并获利已有十几年,已经过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期限,但对于新近在经济特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来说,可能还处在上述税收优惠期限内。因此,他认为,《通知》中所说的“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影响的主要是后一种外资银行。
  据了解,早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之前,银监会召集中外银行讨论相关事项时,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是否具备延续性就成为外资银行关注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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